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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969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诸暨市次乌镇***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驾驶浙AJ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次坞镇古竹院村出发驶往杭州市萧山区临浦医院。20时10分许,途经杭金线50KM+100M处地方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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