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月湖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9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沿鹰潭市高新区创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创景路阳光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随即俞某某被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血备检。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86mg/100ml,系醉酒驾驶。
俞某某2020年1月6日主动至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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