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0时26分,保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在曲靖市沾潦线K38+300M处被民警检查发现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当场对保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鉴定,送检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48mg/100ml。
本院认为,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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