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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凉州区天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凉州区天一外滩小区北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右转弯的驾驶人顾某某驾驶的甘H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侯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4.06mg/100ml。2020年9月3日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2020年9月7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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