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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汉族,文盲,个体,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2 日15 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文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登路与海曲路路口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愿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摩托车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证;(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3)检验报告;(4)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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