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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76********,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23许,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YR****的小汽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狮山镇博爱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侯某某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25.79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酒精含量低、未发生事故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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