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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牧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当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GF611A号褐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宏力大道由**至**行驶至和平路与**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侯某某带至新乡市中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06月1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6.6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侯某某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含量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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