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0时许,在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山路边梯田里,被不起诉人侯某和同村村民被害人孙某某因苜蓿归属问题发生争吵,相互撕扯,期间侯某将孙某某左面部抓伤,后又将其撕倒并朝胸部踏了两脚,躺倒在地的孙某某将侯某从梯田埂边踏下,侯某又追上孙某某在其胸部两拳,并在左肋处蹿了一脚,致孙某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5日10时许,侯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殴打孙某某的经过。同年9月1日,侯某赔偿了孙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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