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社区******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4时14分许,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7的**牌**型普通货车,沿双鸭山市尖山区**公路由尖山区向四方台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尖山区**路口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岭东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2日14时30分许对佟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送检。后经鉴定,佟某某驾驶黑J****7的**牌**型货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佟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