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抚宁支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抚宁区**家属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抚宁镇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到**乡**村看望其岳父,二人一起吃晚饭,喝酒,其岳父吃饭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遂开车带岳父到抚宁看病,行至抚宁东转盘处,佟某某将其岳父放下,下车透气,自己开车回家取医保卡和钱,20时许,佟某某酒后驾驶C*****号白色小型轿车沿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马大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民警将佟某某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送检。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佟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13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被当场查获,带病人看病,无肇事行为,无从重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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