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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室,住武汉市洪山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X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石牌岭路第十七干休所门前路段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1.14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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