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0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赣E9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8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