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345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8****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中心路中心大桥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瑞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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