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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2********,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市新都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A*****的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丰源东街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日13时38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清流镇丰源东街13号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时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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