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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新都区**庄园**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0时50分许,余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黄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汽车,沿成华区熊猫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西南侧距新木路约50米处时,被交警五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发现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余某某进行检测和对余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31mg/100ml和146.2mg/100ml,余某某对此结果未提出异议,其系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获经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亦供认不讳,与案件其它证据材料互相印证。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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