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龙台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01时53分许,余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红色力帆牌小型轿车,沿府青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府青路二段跨线桥出城方向距虹波路口200米处时,被交警五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检查,发现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8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余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余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38.0毫克/100毫升,余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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