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72********,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建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岳阳市临港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牌号鄂******的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岳阳楼区**路**医院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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