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宁都县**乡**村**组,住宁都县**镇**村**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吃午饭期间喝了白酒。当日20时许,余某某驾驶赣B*****轻型栏板货车从家中前往宁都县梅江镇新庄村。20时16分许,余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宝塔路登峰商城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带余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
余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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