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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绍兴上虞**汽车维修服务部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乡**村**路**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12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罚款500元并收缴其个人赌资44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1时11分,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8B****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人民医院门口处,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余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ml。

本院认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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