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任武山县**镇**村组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现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好友余某甲在漳县新寺镇吃饭喝酒后,自行驾驶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漳县新寺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寺加油站路段处时,与新寺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新寺加油站工作人员报警后,漳县公安局新寺交警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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