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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3时44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A7E***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出珠村东路东7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 100mL,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本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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