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9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4mg/100mL)后驾驶号牌为粤S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万江区万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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