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6********,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雷山县郎德镇往凯里市区行驶,20时3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市金山大道600米小高山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9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提取血样。余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88.0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