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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8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镇**纺织厂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渝A6****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5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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