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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7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D****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余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辅道丹灶下沙周家村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归案后,余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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