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6********,汉族,中专文化,遵义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国际KTV”)**营销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街道**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无法羁押转入某某县关爱医院治疗,于2020年1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应聘进入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某某国际KTV”任**营销经理,其明知该场所内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积极为在KTV消费的客人推荐、介绍卖淫女。截止至案发,先后介绍卖淫两次。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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