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邛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保证人:何某乙,身份证号码:5101301955********)。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下午,何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登记且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邛崃市邛水路由大同乡往临邛镇方向行驶。16时许,何某甲驾车行驶至邛水路0km处时被邛崃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8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何某甲血样进行检验,何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7.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9)之规定,何某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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