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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83********,汉族,硕士文化,中共党员,************记者,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道**栋**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2019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6月30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0月30日由长沙市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张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的路边以13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一小包5克冰毒和10粒毒品麻古。

2019年4月10日下午,张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以3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不起诉人何某某10克冰毒和30粒麻古。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酒店****房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抓获,并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湘******越野车上查获三小包毒品冰毒(共计10.3克)和三小包麻古(共21粒,合计2.01克)。上述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麻古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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