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37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徐州市**县**镇**村**号,系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7年5月25日,为报销项目费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负责项目和杭州**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6%开票费的方式,从杭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税额82224.78元。后上述发票均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通过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缴清虚开的税额及滞纳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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