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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3时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信宜市新里一路行经信宜市新里二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二次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分别为70mg/100ml、77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信宜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85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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