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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鲁******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莲县**道**村西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里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依法将其带至五莲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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