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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5********,黎族,海南省昌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号牌为琼DM****小轿车载着朋友刘某某因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酒吧停车场停车,后和刘某某因到龙华区**路**火锅饭店吃宵夜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喝了三瓶左右的青岛牌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刘某某因返回**酒吧停车场取车。2020年6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车前往海口市秀英区水头村,当车辆行驶至美兰区国兴大道大润发红绿灯路段时,因看不懂红绿灯走向致停车时间过长,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27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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