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山**号,现住石家庄市鹿某区**村,务工,群众。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05月07日被河北省隆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4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13时39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御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幼儿师范学校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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