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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甘肃省民勤县**局北关营业所柜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街,现住甘肃省民勤县**镇**街**新村公租房**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本市凉州区一农家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本市凉州区沿**路行驶至**广场东门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31mg /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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