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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58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粤AN9***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富怡路进沙环东路西153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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