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维,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和妻子请朋友在西充县“春怡”火锅店吃饭,随后又去诚信大道“卡宴”KTV唱歌。唱歌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喝了4瓶啤酒。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川R2****小型轿车搭载妻子从西充县晋城镇鹭岛美食街停车场出发,经建设路北段往晋城镇安汉巷行驶,当车行驶至诚信大道与建设路北段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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