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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道**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家人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3号的其表弟家中吃饭喝酒,当日23时30分许,何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路边出发,沿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东大街方向行驶。23时42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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