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巴中市平昌县**村饮用约半斤白酒后,乘车返回巴中市巴州区。当晚21时许,何某甲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路“**饭店”内和朋友聚餐,并饮用啤酒。23时许05分,何某甲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州区顺达巷东门大桥头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何某甲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何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