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巴中市平昌县**村饮用约半斤白酒后,乘车返回巴中市巴州区。当晚21时许,何某甲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路“**饭店”内和朋友聚餐,并饮用啤酒。23时许05分,何某甲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巴州区顺达巷东门大桥头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何某甲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何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何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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