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某、谢某某,由南江县**街道**大道**段**小区向城北路行驶。22时25分许,车行驶至米仓山大道南门大桥桥头处,被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1mg/100m1。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1。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潜在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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