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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于2019年5月9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乃东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湖南路的**饭店内喝酒,并于当晚21时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TK****的吉利牌白色小型轿车沿湖南路行驶至贡布路,当车辆行驶至湖北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晚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某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何某某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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