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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0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甘******号“**牌”小型轿车沿三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临洮县洮阳镇三易路1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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