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起亚智跑”甘J6****号小型普通客,从临洮县**镇**街**市场南口出发,沿**中学门口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洮县**镇**路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