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6日20时25分,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6的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龙里县环北路15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对何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将何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21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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