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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50分,何某某驾驶贵C7****号小型汽车由习某某杉王街道合力超市往习某某杉王街道西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杉王街道娄山南路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至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遵)公(司)鉴(理化)字[2019]2512号鉴定报告,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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