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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系西安市高新区**中学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西部大道**饭店同朋友吃饭时,喝有一两左右红酒,21时离开酒店时,因朋友对其车辆性能不熟悉,何某某便想将车辆移出后交由朋友驾驶,当何某某驾驶陕A****S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西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大道与沈家桥三路丁字口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926号鉴定意见:何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6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何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认罪情节,符合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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