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8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xx社区x号楼x单元x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白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陕xxxx#“东南”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城一马路(栗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林宾馆”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425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35mg/100ml。查获后何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白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不起诉人何某某采取抽血行政强制措施时全部由辅警执法,采血程序违法。此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检验体内酒精应当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导致送检材料瑕疵。故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上,何某某虽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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