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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浙C****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房县城关镇陵园路殡仪馆往房县白鹤镇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联观村凤凰山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何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3.07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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