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房县**医院医师,户籍所在地湖北房县**镇**街**组**号,现住房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女朋友周某某同其他几位朋友一起在房县半岛湾一家火锅店吃晚饭,席间,何某某喝了两瓶雪花啤酒。23时许吃罢饭后,何某某驾驶鄂C****6桥车送女朋友周某某回家途中行至房陵大道新十字街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交通民警检查,民警发现何某某有饮酒驾驶嫌疑,遂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4.5 mg/100ml。民警遂即将何某某带至房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且其行为未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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