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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8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E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维也纳酒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沙井交警中队抽取血样。经检验: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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