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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1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苑**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1时03分许,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U****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宝安区新安一路路段时,被宝安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到前方设卡查车的执勤交警时,其因心中害怕提前停车,后在民警督促下方将车驾驶至车卡位置接受检查。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1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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