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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0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号(**厂)。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E****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新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97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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