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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代农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粤S*****号小型客车,由石碌镇候臣加油站方向沿昌江大道往石碌镇铁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86mg/lOOml,疑为危险驾驶。随即被传唤至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何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郭玉洁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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